近日,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印發《自然資源部掛牌督辦和公開通報違法違規案件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加大自然資源重大、典型違法違規案件查處力度,加強對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案件查處工作的監督指導,有效遏制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自然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秩序。
《辦法》指出,掛牌督辦是指自然資源部對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測繪等領域重大、典型違法違規案件的辦理提出明確要求,公開督促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限期辦理,并向社會公開處理結果,接受社會監督的一種工作措施。公開通報是指自然資源部向社會公開通報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測繪等領域重大、典型違法違規案件處理情況,并接受社會監督的一種工作措施。
《辦法》明確,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違法違規案件,可以掛牌督辦:違反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違法突破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三條控制線,造成嚴重后果的;違法違規占用耕地,特別是永久基本農田面積較大、造成種植條件嚴重毀壞的;違法違規批準征占土地、建設、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造成嚴重后果的;嚴重違反國家土地供應政策、土地市場政策,以及嚴重違規開發利用土地的;違法違規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情節嚴重或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嚴重違反測繪地理信息管理法律法規的;隱瞞不報、壓案不查、久查不決、屢查屢犯,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需要掛牌督辦的其他情形。
根據《辦法》,經自然資源部領導同意掛牌督辦的,自然資源部相關司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以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函的形式,向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下達掛牌督辦違法違規案件通知,并抄送相關省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和國家自然資源總督察辦公室、派駐地方的國家自然資源督察局。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收到掛牌督辦違法違規案件通知后,應當及時按照掛牌督辦要求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并于掛牌督辦之日起45日內形成調查處理意見。
自然資源部相關司局應當對掛牌督辦案件的調查核實、處罰或處理決定的執行、整改落實等情況進行跟蹤督導,必要時可以派員現場督辦。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結合督察工作任務,對掛牌督辦案件辦理情況進行督察。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自然資源部掛牌督辦案件推諉、辦理不力或者弄虛作假的,自然資源部依法依規將問題線索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在掛牌督辦案件移送方面,《辦法》明確,需追究違法違規主體刑事責任的,由承辦案件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依規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違法違規主體涉嫌違紀和職務犯罪的,由承辦案件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將問題線索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符合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移送問題線索工作辦法規定情形,需向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移送的,經自然資源部領導同意后,自然資源部相關司局按照規定移送。
《辦法》還提出,公開通報案件應當符合掛牌督辦案件情形,在其依法依規處理到位后可以公開通報。必要時,正在查處的案件也可以公開通報。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正在查處的公開通報案件,自然資源部相關司局應加強跟蹤指導。案件查處到位后,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情況報自然資源部,由自然資源部相關司局負責在自然資源部門戶網站、《中國自然資源報》向社會公開。